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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招生录取及培养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 ] 36号)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组部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以下简称“EMBA”)招生录取及培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招生录取工作

EMBA招生录取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管理与经济学部负责学员的组织和选拔,研究生院负责监管学部的招生过程和录取数据的审核、上报。

具体工作按照《大连理工大学EMBA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执行。

二、   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

EMBA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管理与经济学部负责培养过程的日常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学籍管理、培养方案的审定、过程监控及学位授予工作。

具体工作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细则》和《大连理工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执行。

三、   职责分工

(一)、管理与经济学部

具体工作由EMBA教育中心负责。主要负责EMBA的招生简章的制定及招生宣传、考生报考资格初审、入学考试的组织、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与实施、学籍异动管理初审等。

(二)研究生院

具体工作由专业学位办公室负责。主要负责招生简章的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复核、入学考试的监督管理、录取信息整理与上报、学籍异动管理、培养过程的监督与监控、学位授予与信息上报、投诉意见受理等。

四、   其他

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参与EMBA的招生和教学活动。

严禁接收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报考。

严禁任何形式的“先上课后入学”。

本办法适用于20153月起报考我校的EMBA考生,若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本办法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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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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